中农基金原董事长受贿获刑十年 曾收两百万美元用于国外买房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200万美元,用于在国外买房,还以卖画为名,向企业索取15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13年,吴某不服上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
收200万美元国外买房
吴某今年48岁,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吴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基金)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农基金对原辽宁某公司投资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14年2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于某给予的200万美元,用于个人在境外购买房产。后在审计署对中农基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吴某为掩饰犯罪,将该笔资金退还。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中农基金对内蒙古某公司投资后,于2014年12月以出售画作为名,向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索取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经鉴定,该画作价值1.5万元。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
一中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
据了解,二审期间,吴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万元。
二审改判获刑10年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向吴某提供200万美元时,中农基金已向于某所在企业进行了投资,后续还存在是否继续投资的合作意向,该项目是吴某向中农基金推荐的,且在是否继续投资的事项上,吴某也利用董事长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团队施加影响,因此,吴某对于某的企业获得投资提供了帮助。
此外,吴某在获得200万美元的款项时,双方没有明确该部分款项是否需要归还,在之后吴某也没有过还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直到审计署发现于某的企业涉及财务造假时,吴某才跟于某补签了借款协议并倒签日期。吴某还款的一系列行为与审计署及证监会的调查活动在时间、进程上高度吻合。吴某因担心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归还钱款,不影响认定其犯受贿罪。
对于第二起受贿事实,2015年底,中农基金对内蒙古某公司的2.5亿元债转股即将到期,该公司董事长李某请托吴某帮助将债权延期一年,后吴某多次向基金管理团队的人员打招呼,该投资最终延期。吴某客观上利用中农基金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实施了帮助内蒙古某公司的行为。李某在证言中称其对书画作品不了解,也没有收藏意图,因企业在获得投资事项上有求于吴某,故在吴某提出向其出售画作时,其迫于投资关系甚至筹借资金后购买。
鉴于吴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北京高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文原题为《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 企业老总收200万美元国外买房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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