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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深化双向混改 建立国有资本有效退出机制

中国证券报 2018-11-18 16:30

当前,“竞争中性”已成为国企改革新指引,应摒弃所有制之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双向渗透”,发挥民企经营创新优势和国企资源资本优势,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有效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共同奏响时代和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企数量超过2700万家。其中,民营上市公司有2101家,总市值21.42万亿元,数量占比61%,市值占比35%。在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阶段、面临复杂多变外部因素影响的当前,民企发展的确遇到不少困难和挑战。

事实上,在以“竞争中性”作为国企改革新指引的大背景下,突破“姓国姓民”的认识误区,以更大力度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乃当务之急。

首先,发展混合所有制应坚持双向改革。一方面,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国企第三批混改试点以及纳入“双百行动”企业混改方案落地,加快军工、石油石化等一些重要领域开放,积极推进集团层面混改,大胆放开一般竞争性领域股比限制,实行同股、同权、同责、同利,充分激发民企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据国资委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中央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三分之二已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近年来,央企推进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减少11651户企业法人,其中2618户将控股权让渡给民企。

另一方面,应正视当前国有资本入股民企。目前,全球正在经历第六次兼并重组潮,我国各个领域并购重组此起彼伏。在当前民企面临一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民企亟需政策和资金扶持。在二级市场上,多家民企上市公司主动向国资背景股东“出让”控制权,而国资“接盘”实际上是对好的民企的救助和保护。这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行为,有利于规范民企资本运作,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降低企业负债率,有利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实现互利共赢。国资入股民企,将为民企带来充足资金和更多业务资源,进一步提升民企上市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需要强调的是,国有资本应建立有效退出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可通过资本市场或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本流失,使退出来的国有资本发挥更大效益,从而进行国有资本再投入。国企混改在为民企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有利于发挥民企高效经营机制与创新机制优势,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上优化国企治理机制,从而激发国企活力。两类企业依托在产业链上的分工协作,实现上下游领域优势互补,有利于双方拓展可持续增长利润空间。在这个过程中,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要让国企和民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享有平等话语权。在行业准入、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监管等方面给予民企公平待遇,不断拆除垄断领域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应加快配套政策实施,如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持股、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会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推进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等。

总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既是为了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企竞争力,也是为了民营资本扩展发展空间,更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当前,国企改革已到全面落实阶段,要以更大力度、更大决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企和民企双进双赢,共同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经济体系,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原题为《深化双向混改 建立国资有效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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