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后这块证券业务牌照申请重启!准入门槛提高,净资产要过亿
记者 |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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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准入重启。
4月17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中提出,将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
自2014年之后,证监会已未再单独核发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据证券业协会公示的信息,目前拥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机构共计84家,其中多数机构为金融终端服务商、投资咨询公司,另有极少数的券商系证券研究咨询机构。
早在2002年前后,国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尚有150家左右的规模。但随着证监会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工作的展开,大量机构被取消了相应资格。近年来证券咨询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就在今年2月,东方财富旗下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就因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等原因,被上海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方面即表示,整体上看,投资咨询业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 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庄托”、“黑嘴”乃至“传销式”展业等问题十分突出, 合规内控体系不健全,未能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以及市 场进出机制不畅等。因此,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 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证监会选择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准入,并意图通过提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股东的准入门槛,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
持牌机构需满足净资产过亿底线
具体而言,此次《管理办法》中明确,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二)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
(三)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六)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另外,股东资格方面,《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控股股东更应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另外,相应的自然人股东,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同样遵循“一参一控”的要求,即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新规过渡期安排上,《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不符合现行申请条件的,需在一年内达到要求。股东方未达条件或违背“一参一控”原则的则可以在5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不仅是对申请机构及其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人员资质进行了明确。其中,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2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另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值得一提的是,为体现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人。
发布研报业务仅能由持牌券商开展
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还将投资咨询业务分为三大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报业务。
其中,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被限定在仅由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才可以开展。
而从《管理办法》制定的内容来看,监管层也更倾向于由现存的专业金融机构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管理型投资顾问服务或者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则不适用该条例。
上述机构还可以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外设立立分支机构。普通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也不存在这样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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