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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业务迎来最严监管 准入门槛大幅提高,九项行为严格禁止

江门日报 2020-06-12 08:21

江门日报讯(记者/吕胜根)在全国“两会”期间,有关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话题受到政协委员的关注。而不久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五邑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黄长征说,足球黑哨、股市黑嘴、基金黑幕一直以来饱受老百姓诟病。这个办法的出台,从规则上压缩了股市黑嘴和基金黑幕的生存空间。但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需执行层面有力的配合,以及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体制的深层次改革。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未来相关的法规制度都会进一步地完善。

据悉,为了规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简称“投资咨询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公告,投资咨询业务是基础性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投资咨询业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以保障行业长期规范发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业务类型和内涵,将《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整合为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并具体划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类别;二是分类作出准入安排,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并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具体准入要求和申请审批程序;三是加强合规内控要求,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健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四是建立以机构为主体提供服务的业务组织方式,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五是完善人员管理和行为规范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六是健全退出机制,强化事后监管等。其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以下九项禁止性行为: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侵占、挪用客户财产;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贺强教授认为,投资咨询业务作为基础性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在消除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中介机构专业化分工、加强投资者教育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在监管机构对该行业进行监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放宽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准入标准,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规范不宜影响销售业务,通过试点模式更多的利用科技和创新的力量推动行业发展,以完善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发展。

国盛证券江门港口二路营业部投资顾问张俊洋认为,近年的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一直有序有方向地进行,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标准,修补漏洞,从制度和规则上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作为证券经纪服务的重要环节,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不断扩大,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投资咨询业务一直备受重视,而征求意见稿中提高了投资咨询业务准入门槛,以确保服务足够专业和迎合理性投资的市场,同时未来投资咨询业务门槛的提高也会促使服务的优胜劣汰,全面提升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意见中还提到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再次强调了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措施,让投资者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杜绝投资咨询服务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整体上看,征求意见稿意在完善投资咨询服务市场的不足,提升服务质量,让证券市场更合理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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