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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取消“40%”发债红线 便利企业融资

第一财经 2020-06-15 08:46

6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涉及产品、中介服务和发行规范3类制度,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其中,在对《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下统称“产品指引”)进行修订时,删除了产品指引中“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表述。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便利企业融资,有望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发债限制放宽

继4月中旬发布首批新版制度文件后,交易商协会又于近日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6项自律规则,完善相关制度,优化了常规产品设计。

较受市场关注的是,交易商协会对产品指引进行了修订,如删除产品指引中“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表述;另外,根据自律规则体系整体框架,更加聚焦产品本身,优化产品指引相关内容;对发行计划等已被其他自律规则完善的内容进行调整。

交易商协会表示,这是为满足发行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的需求。北京某券商分析师也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删除“40%”的限制相当于放宽了债券发行的条件,以往受制于这一约束,发债主体更多会选择间接融资的方式,比如银行贷款等,而40%的红线取消后,预计未来债券发行规模有望继续扩大。

据Wind资讯显示,截至6月14日,今年信用债发行规模约8.29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发行的6.13万亿元,增长约35%。

事实上,交易商协会这一举措也与新《证券法》接轨。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企业债、公司债发行均取消了“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规定,删除规定后,企业发债规模将不受限制,有更大发债空间。

彼时,广发证券计算了原有证监会公司债要求的累计债券余额(包括公开发行一年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统计出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大于35%的主体有48家;删除主体评级为A+及AA-的公司后,还有31家。

“40%”的发债红线实行已有20年,起初是为限制企业的杠杆率,使得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有比例上的约束。但随着市场环境的逐步变化,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已成为很多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一大障碍,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等级的企业,在债务融资额超过净资产30%后,继续进行融资的空间就相对有限。

另外,参考国际惯例,诸如此类的约束较为少见,因此近年来,市场上关于取消该限制的呼声渐起,尤其是在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大环境下。上述分析师对记者称,如今,公司债、企业债、短融、超短融、中票等融资工具对这一限制的取消,无疑将减轻发行主体融资的制度障碍,原债券待偿还余额接近或超过40%的发行主体有了继续扩大融资规模的可能。

“不过,在实际审核中,据说交易商协会、交易所,还是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发债额度上做管控。”上述券商分析师称。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曾提及,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债务规模偏高背景下融资需求不强、债券市场信用分层明显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债和公司债的扩容相对有限,作为评级下沉主力的城投债和地产债或将成为主要的受益方。

利于债市统一监管

交易商协会此次宣布取消上述限制也意味着债市的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一直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债市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呈现出相对分割的局面。比如,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监管,公司债由证监会监管,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

而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债市统一监管逐步推进,先是当年8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紧接着,9月1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推进债券互联互通;随后,12月,央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方面,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自此,债市迎来统一监管时代,具体举措频出。

今年的一大动作就是3月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改革,在此之前,交易商协会监管的中票、短融等债务融资工具已实行注册制,不同券种的注册标准逐步趋同;如今,“40%”红线的取消将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的统一化程度。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何帆曾表示,统一债券市场执法体系是建设统一债券市场的基础工作,执法权限的统一以及执法效率的提升,将促进债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

上述分析师也称,债市统一监管一方面有助于债券市场更好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及风险定价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提高投资者信心。

还需一提的是,除了取消相关限制外,交易商协会此次还完善了中介服务规则,增加受托管理机构,比如结合已推出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中介机构类型,新增受托管理人角色,进一步提升投资人保护力度;强化存续期管理主体职责,明晰主体范围和职责边界;进一步完善主承销商团机制,调整主承销商家数限制,提升承销业务积极性,便利企业融资安排。

同时,整合优化发行相关自律规则,提升发行工作便利,规范发行秩序,如基于集中簿记建档系统运行多年的成熟实践,进一步优化簿记建档监督留痕机制,取消发行方案备案流程,提升发行效率,为企业灵活把握发行窗口提供便利等。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不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制度和机制,推动债务融资工具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融资和实体经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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