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建议:资管新规过渡期延至2022年 破刚兑不能往回走
按照此前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老资管产品应该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但截至2019年上半年,银行理财净值型产品占比为20%—30%,叠加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老产品在今年原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转换已经是一个很难达到的目标。
7月7日,由全国人大第十一、十二届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女士牵头,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完成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线上发布。
《报告》回顾了中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历程,同时指出,中国资管行业当前存在直接融资间接化、投资业务融资化、私募产品公募化、市场主体行政化四大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提出三大政策建议:优化影子银行治理方案,实现业务规范转型的平稳过渡;深化监管改革,构建与资管业务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补齐各项短板,推动资产管理业务上下游全链条改革。
其中,老产品风险处置过渡期问题是市场关注焦点。按照原定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大限为2020年年底,距今仅剩不到半年时间。受各家机构处置进展不一、新冠肺炎疫情增加处置难度等因素影响,年底前完成新老产品转换难度较大。《报告》建议,延长资产管理产品的过渡期到2022年,并采取“一行一策”方式由各银行自行处理。
此外,针对近期部分机构个案风险频发问题,吴晓灵指出,资管产品打破刚兑已成共识,不能再往回走,若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应由销售机构承担法规规定之内的赔偿责任。
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至2022年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CWM50理事长尚福林在《报告》发布会议讲话中指出,资管行业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前期快速扩张过程中,暴露出了嵌套投资、期限错配、监管套利等违规问题甚至是市场乱象,积累了金融风险,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外界对行业的印象。
在此背景之下,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适用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具体而言,《资管新规》提出了统一监管标准、打破刚性兑付、严控嵌套和通道、清理资金池业务、净值化管理等整改要求。
《报告》认为,《资管新规》的发布拉开了资管行业转型发展的序幕。在《资管新规》和配套细则的指导下,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逐渐得到统一,刚性兑付有序打破,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整个大资管业务从无序发展转入有序发展状态。
按照此前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老资管产品应该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但CWM50特邀研究员邓寰乐介绍《报告》时指出,根据银行业协会和银行理财中心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的银行理财报告的情况,净值型产品占比为20%—30%,叠加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老产品在今年原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转换已经是一个很难达到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统一延长资产管理产品的过渡期到2022年,同时,把《资管新规》实施路径的中间目标直接放在理财产品的压缩上(简称“负债法”),而把复杂的资产处置留给各家银行自行决策。
5月18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工作中注意到部分银行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精神,过渡期结束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可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此外,也将根据实际,配合人民银行研究是否对相关政策进行小幅适度调整。
“小幅适度调整”被部分市场人士解读为监管考虑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
《报告》发布会中,建信理财董事长刘兴华亦建议尽快出台2020年过渡期后的延伸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逐年压降、一行一策”的原则,平稳有序地推进存量理财产品增长,明确非标转标、非标还标等技术细节,对理财市场带来不同的规范需要加快统一。理财公司承接老产品的节奏与过渡期安排需要在未来的政策中进一步清晰化。
具体实施路径上,《报告》建议:
第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包括现金管理产品在内的各类新产品监管标准,将《资管新规》发布后发行的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新产品”还原至老产品,同时建议按延长后的过渡期重新明确压降要求,压缩每年比例不低于30%;
第二,老产品投资管理、产品形态、信息披露均按照新规之前的方式运作,适用新规之前的监管规定;
第三,老产品在压缩进度不低于上述最低监管要求的原则下,各行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监管部门协商,具体细节实行一行一策,但进度安排不得再突破统一的过渡期;
第四,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老产品压降的进度管理,均衡分布压力,对于未能达到进度的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予以校正。对于过渡期结束后的残存老产品,可以借鉴日本整治存款信托的经验,统一纳入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管理;
第五,延长过渡期后,监管机构应确保法规严肃性,做好预期管理,严格执法,防止再次形成政策博弈。
打破刚兑不能往回走
邓寰乐表示,《资管新规》颁布2周年以来,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总体明显收敛,但个案风险和局部风险仍时有发生,包括信托行业、私募基金行业近期均有风险事件显现。
对此,《报告》建议,对于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或者表外业务酿成重大风险的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实现有序退出。对于主要是因流动性错配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流动性支持,帮助机构平稳过渡。风险处置应当与对内对外开放结合起来,用市场化的方式引入国内外的优秀机构,通过引进机制和技术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能力,优化市场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期出现的部分风险事件,有媒体就是否应该刚兑,以及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时的责任划分向吴晓灵提问。
《报告》中提到,《资管新规》发布之前,资管行业存在直接融资间接化问题,即以资产管理业务的名义开展间接融资业务,从而使得信贷业务借助资管产品,脱离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监管体系。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往往存在“隐形刚兑”情况,投资者也普遍具有刚性兑付预期。
《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但当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时该如何界定责任,仍然屡屡成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甚至监管机构博弈的关键。
吴晓灵回复中指出,在资管产品销售过程中,部分机构存在把直接金融的产品误导为间接融资的产品,让投资者买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这个机构的信誉。这样的话,本来不该刚兑的产品,出现了刚兑的问题,造成比较难堪的局面。
就当前已经出现的部分风险,吴晓灵首先强调:“一个健康的金融市场必须是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这个是我们大家的共识。”
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上,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不同的条件下,有的时候,考虑到社会维稳的情况,也会做一些妥协。
吴晓灵认为,妥协的结果,是拿钱来买“病”,只能够推迟和掩盖风险,会酿成更多系统性风险。从现在风险频发的过程来看,打破刚兑的意愿,从监管当局、政府和金融机构来说,是逐渐增强的。“我们现在要采取的办法,就是怎么样逐渐地让客户来适应这个过程,而不是往回走。”
另一方面,针对销售机构的误导行为,她主张把两个问题分开来看:“如果是销售人员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对产品有误导,就应该由销售机构承担法规规定之内的赔偿责任;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也应该毫不掩饰地让它来承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产品本身的风险,还是应该由投资者来承担。”
《财经》记者张颖馨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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