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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适用指引 “自愿信息披露” 不能报喜不报忧

深圳商报 2020-09-26 07:31

【新华社上海9月25日电】(记者 潘清)作为上市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自愿信息披露”也是法定信息披露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相关指引,对科创板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与新证券法相衔接,证监会通过相关规章和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指引,自愿信息披露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自愿信息披露的类型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

除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尽可能简明友好外,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还应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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