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管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等事项上交所深化监管 4类公司、8类现象予以重点监管
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等确定重点监管公司,根据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确定重点监管事项,以明确“管少”的范围。
分类监管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个维度。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披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整体来看,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践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等8项。
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4类重点公司还是8类重点事项,都是市场实践总结出来的。《指引》的出台更多偏向于指引性,告诉市场哪些是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要往规范运作的方向走。”
上交所表示,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将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管精管好。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正常公司和事项,上交所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在资本市场中,交易所是监管方,也是服务方。近年来,上交所一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寓监管于服务。《指引》除了立足监管,也着眼于服务,推动提升公司信披有效性、增进融资便利度。
在分类监管中,这一理念依旧保持,服务内容丰富。《指引》显示,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培训、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创新产品等专项业务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深化市场沟通,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行业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同行业交流。
同时,上交所为全体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资本市场活动提供支持,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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