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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 明确“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珠海特区报 2021-01-10 05:13

据新华社上海1月9日电证监会昨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重申和强化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自2013年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从《规定》具体内容来看,首先其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名称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应当标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业务范围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其他业务。

其次,在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方面,《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规定》允许同一主体设立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应确保集团能对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说得清楚、控制得住、负得起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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