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唐万新等资本团伙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
记者 | 吴治邦
近些年来,为躲避法律风险,A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隐形资本玩家,他们不出现在正式的上市公告里,却能够通过操纵台前人物的形式操控上市公司。清明前夕,湖北老牌上市公司*ST斯太(000760.SZ)对外披露了证监会向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等问题,包括*ST斯太、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刘晓疆、吴晓白、孙琛、姚炯、冯文杰、邹书航、李晓振、高立用、陈序才、王茜、王厚斌等十多个责任主体均遭行政处罚,金额从5万元到60万元不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ST斯太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幕后操作决策与经营,是实际控制人。其中,资本大佬唐万新负责战略运营、业务管理、项目报批、人员选用,负责找项目和上市公司,确定上市公司和项目后推荐团队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结合*ST斯太期间的资本动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等无视市场秩序和法律,有组织、有预谋地做了一个资本局。他们以柴油发动机为噱头,在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的情形下,一二级联动来推高市值,企图获取巨额收益。
然而,因违规行为发生在过往,监管部门依据是2005年《证券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等逃过了新证券法的高额罚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ST斯太当前董高监连连离职、濒临退市,中小股东正面临血本无归的窘境。因此,这群人虽受到顶格处罚,但如此低的顶格处罚显然难以服众。
行政处罚难以服众,还有刑罚等着。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呈现的来看,唐万新等或已触及刑法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刑罚。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等或也已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如在2014年、2016年两个年度,均通过将政府奖励包装成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据此成功扭亏为盈。显然,操纵这两份财报的行为,均符合“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等情形。而根据法律规定,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即可立案追诉。
从刑法追诉时效来看,同样也并未过有效期限。违法事实发生于2013年-2017年期间,依当时的刑法,该款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正是五年。*ST斯太的虚假信息披露是一个持续性的违法行为,追溯期也应该与行政处罚一样,自2016年度年报披露时起算,而2016年的年报的披露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因此并未过追诉时效。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责任人员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还包括康美药业、康得新、大智慧、雅百特等上市公司实控人。相较于一般的上市公司企业团队,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等可称得上是资本团伙,谎言从始至终。资本故事讲完,给企业和二级市场股东留下一地鸡毛,甚至还有部分获利股东成功拂袖而去。
如同前文所提及的那样,如此轻的行政处罚只会助长违规者的气焰,也无法起到震慑后来者的作用。因此,作为证券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将可能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公安机关,决不能让此类“资本团伙”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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