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反垄断是纠偏而非断人财路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垄断行为,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和扬子江药业集团被处罚类似的案例,历史上颇多。被处罚的理由都相似,这些企业控制下游流通渠道转售价格,限定最低售价。
这是垄断行为中的纵向垄断,就是某个企业限制下游竞争而控制价格。二选一垄断行为,也是纵向垄断的情形之一,就是限制经销商的选择权。
还有一种垄断行为,也经常被查,就是几个企业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抬高售价,比如2016年我国部分PVC企业通过微信群交流信息,统一产品价格,构成了价格垄断,被罚9339.69万元。早年间,有些水泥企业因为产能过剩亏损严重,也因约定联合减产报价而被反垄断罚款。这种情况属于横向垄断,就是同一行业多家企业联合起来影响产量和售价。
不管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是为了限制竞争,干扰市场,而经济想有活力,就不能限制竞争。人们警惕垄断,认为垄断限制竞争,垄断者没有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服务质量低而利润高,阻碍社会进步。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有些产业亏损严重,想要限产保价,让行业恢复造血能力,被判定垄断,业内人士也颇为委屈。有些产业过度竞争,迟迟没有优秀企业冒出来,也会被诟病。竞争的企业多了,被认为是无序竞争,竞争企业少了,就说是寡头垄断,横竖不大容易。
我国历史上被处罚的企业,很多都处在充分竞争的行业。企业不会因为规模或者市场份额大而被认定为垄断,关键是有垄断行为。认定垄断行为需要非常慎重,此前多是价格协议方面的垄断,二选一被认定为垄断,增加了一种执法案例,有利于执法者、企业和社会公众参考和理解。
头部新经济公司往往有垄断特征,但是否触犯法律也要看是否有垄断行为。这些新经济公司很快发展起来,有本身的产业规律,而且有些网络的确需要统一,在一个统一网络中反而会增加信息流动,减少交易成本。
还有一些市场份额相对较小的公司,抨击对手有垄断行为,这当然还要看证据,反垄断不是打击对手的一种手段。
反垄断是为了鼓励竞争,拆除竞争限制,保护企业和社会经济活力,根本上是为了纠偏,让企业回到正轨,而不是为了断掉活路。
(原题为《反垄断是纠偏而非断人财路》)(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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