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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莫太随意

金融投资报 2021-04-19 19:27

■牛人说市

■曹中铭

日前,翰宇药业发布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显示,此前该公司曾预计2020年全年盈利2000万元-3000万元,实现扭亏为盈。但经过修正后,预计2020年亏损5.5亿元-6.5亿元。从此前的预盈,到如今的预计巨亏,翰宇药业不仅业绩爆雷,也让其投资者对“冰火两重天”有了更加深切的体验。

除了翰宇药业,当天同样发布业绩修正公告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盾安环境则是亏上加亏。盾安环境此前预计2020年亏损3.74亿元,经过修正后亏损额度提升至9.68亿元。相对于其9.17亿股的总股本,也意味着盾安环境2020年每股亏损超过1元。

根据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制度有利于根除信息不对称的短板,更大程度上维护市场的公平,但是,由于只是“预告”,也为业绩的不确定性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自业绩预告制度实施之后,随之而来的则是不断出现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也在市场上形成了业绩预告与修正公告“齐飞”的一幕。个人以为,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某些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状况太离谱,也凸显出其发布业绩预告时随意的一面。

在上市公司年报还没有披露的情形下,发布业绩预告,客观上是有利于投资者“提前”获悉上市公司业绩与经营情况的,也有利于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或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如果在业绩预告发布后,又对业绩进行“修正”,那么此前的业绩预告就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作用,这显然又是值得商榷的。

从现实案例看,某些先预盈后又出现巨亏的上市公司,以及某些业绩爆雷的上市公司,在其发布公告后,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会产生剧烈波动。最终的结果是,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利益受损,上市公司信披质量受到质疑与诟病。

无论是业绩预告还是修正公告,本质上都是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这也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大量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出现,说明其业绩预告的信披行为,还没有达到“准确”的程度。

业绩预告虽然要求在次一年度的1月31日前披露,时间上看,确实有点紧,但也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做到“准确”。比如市场上每年都有所谓的“年报第一股”,沪深股市率先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其披露时间也常常在1月31日之前;而且,这一现象也几乎成为常态,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其实是能够做到“准确”的,根本不需要所谓的修正。

客观上讲,如果上市公司对业绩进行修正,幅度不大的话,往往不会对股价造成大的影响;但如果业绩修正后出现爆雷等现象,则投资者利益会受损,本周一翰宇药业股价大幅低开即是最好的例证。基于此,个人以为,类似的业绩预告,则涉嫌虚假陈述。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为了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更加准确,避免今后出现修正的状况,个人以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对此需要足够的重视,审慎发布业绩预告。在发布业绩预告之前,应仔细审核各会计科目的数据,避免出现翻车的现象。另一方面,应强化上市公司信披的监管,对于修正后业绩波动较大的上市公司,除了下发问询函、关注函外,如果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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