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案落地意义重大
■牛人说市
■曹中铭
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一直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话题。在制度建设存在短板,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健全的背景下,投资者维权往往会遭遇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等难题,集中表现为维权难。而随着新《证券法》于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格局有望得到实质性改变。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下称:《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25日之前,在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即“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以向广州中院登记加入该案诉讼。同日,投服中心发布的《委托说明》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7日24时前,上述范围内的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这即是具有“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特点的集体诉讼制度。基于此,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有望成为首例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案。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具有非常强的典型性。2018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康美药业2017年报货币资金多计近300亿元。300亿元的货币资金可不是小数目,因而也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自此,康美药业便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证 监 会 通 过 调 查 认 定 ,2016-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同时涉嫌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使得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其恶意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受到处罚,实控人也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其年报审计机构也被证监会罚没5700万元。中介机构付出的代价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上市公司、责任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受到应有的处罚,但因为财务造假,康美药业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2018年其股价最高曾上摸27.99元,目前则在2元左右震荡。因此,高位买入康美投资者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此前投资者的维权,常常会出现“单打独斗”的情形。同一案件,往往会出现投资者单独提起诉讼的一幕,或者不同的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如此,不仅投资者无法形成合力,也会造成诉讼案件原告诉讼主体较多、法院工作量大、诉讼时间较长,且维权成本高,而诉讼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既不利于投资者的维权,也无法对上市公司形成震慑作用。
而在新《证券法》施行后,投资者维权将形成个体单独诉讼、证券支持诉讼、多元调解机制,以及证券集体诉讼的局面。因此,投资者维权方式更加多样化,无形中也将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若康美药业案能够成为首例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案,个中的意义显然是不言而喻的。至少,对于投资者维权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康美药业案有望成为“样本”,今后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维权将更加容易了;另一方面,由于是集体诉讼,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而且,康美药业案也必将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反过来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并提升其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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