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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

检察日报 2018-12-17 10:54

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明年要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按照已确定的行动方案,针对突出问题,打好重点战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对此决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有与己无关的心态,要坚决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要求,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找准法律监督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结合点,以专业的办案和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以赴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将各类问题隐患发现在早、处置在前、解决在小。

运用检察力量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突出一个“准”字。金融工作千头万绪,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能“漫无目的满屋子乱转”,而是要找准检察职能与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结合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金融安全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办案重点要准。针对当前金融犯罪案件高发多发的状况,要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努力提供更多更优的金融法治产品。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裁判不公等问题,对金融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怠于监管或造成国家和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与有关部门一道严惩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二是办案尺度要准。金融证券活动专业性、创新性强,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三是预防建议要准。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针对金融监管环节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提出精准的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

运用检察力量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突出一个“专”字。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犯罪手段呈网络化、专业化发展等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必须在“专”字上下功夫,以高标准、专业化的办案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一要加强专业研究。办理金融案件,既要熟悉检察业务,也要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因而,检察办案人员要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深化对金融创新的理解认识,厘清新型金融形态和金融犯罪的界限,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比如,涉众型金融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办案人员就要研究如何把对案件的查办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引发次生风险。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又比如,最高检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一线办案检察官就要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提升办案能力。二要借助专业力量。提升办理金融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既要内部挖潜,也要借助“外脑”。比如,检察机关通过邀请金融行业专家参与新型、疑难、复杂金融案件的研讨,可以突破办案难题、提高办案质效。再比如,要健全完善与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加强办案和犯罪预防,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三要打造专门办案团队。办理金融案件,人才是关键。要以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办案组织和办案团队建设,通过金融案件办理专项培训、拓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等形式,努力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检察业务的专门人才。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重视起来、行动起来,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能力水平,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原题为《防范金融风险检察力量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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