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津贴”岂能成“水中月镜中花”
■本报评论员 陈曦
劳动者对该享有的劳动权益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就更谈不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了;况且在供大于求的劳务市场,劳动者的话语权相对有限,为了保住饭碗,许多人碰到不公平的事儿也是敢怒不敢言。
春节过后,北方许多地方仍处于严寒之中,不少户外劳动者已经开工干活了。在一项关于“低温津贴”的媒体调查中,许多环卫工、装配工、园林绿化工表示从没享受过,甚至没听说过这份津贴,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低温津贴也和高温津贴一样吗?”“多少度算低温?这几天零下10来摄氏度,我们算低温作业吗?”
根据国标《低温作业分级》,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即为低温作业。而根据我国《职业病因素分类目录》,“低温”也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在寒冷的环境下作业,一方面会造成劳动者身体上的不适,比如末梢血管收缩,浑身发抖等,另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其劳动能力和工作效率;而长时间在低温下工作,或会造成冷冻伤或诱发、加重心脏疾病等,不可轻视。
其实,“低温津贴”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04年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冬季南北方温差较大,工资差异也客观存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低温津贴不太现实。这种津贴究竟该在什么温度下发放,发放多少,不少地方至今仍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和标准,很多情况下只能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良心。
许多户外劳动者只知高温津贴,不知低温津贴;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平时克扣员工待遇还来不及呢,又怎么舍得掏钱“送温暖”呢?“低温津贴”成“水中月镜中花”,没未真正落地,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儿了。劳动者对该享有的劳动权益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就更谈不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了;况且在供大于求的劳务市场,劳动者的话语权相对有限,为了保住饭碗,许多人碰到不公平的事儿也是敢怒不敢言,愈发助长了用人单位的嚣张。
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在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给了“低温津贴”相应的“名分”;而上海市更是通过环卫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起了一线职工低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津贴制度。有了制度托底,至少劳动者想与资方“杠”一“杠”,也会多上几分底气;同时,也方便了劳动监察部门给违规企业开罚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的是,国内多数地区低温津贴的落实率实在令人汗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断被侵犯和蚕食,当地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有所反思,向先进地区“借鉴”一下先进经验呢?毕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事实上,推动低温津贴落地,不仅需要尽快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针对低温作业的工作时长、津贴标准、工伤认定、劳动保护等设计出详尽的、可行性强的条款;而且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政策引导,使之按规定足额向员工发放低温津贴,违者严惩不贷。此外,有关部门还需要定期面向劳动者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胆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要想获得长久的发展,就需要实行人性化管理,留住人才,用好人才,那就不妨从“不克扣工资待遇”做起。除了依法守规将各种津贴给到位之外,是不是也得考虑冬天为员工提供取暖设备,夏天提供纳凉场所呢?是不是也可以根据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适当调整员工作息时间、工作强度呢?让员工工作得舒心,他们才更愿意为单位贡献出自己全部的热情和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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