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转让股份 需披露演职人员个人信息
■“新三板信披指引”系列报道
■ 本报记者 杨成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于近日发布并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影视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适用于从事电视、电影节目制作、发行和放映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股份转让:披露著作权及演职人员情况
《指引》要求公司披露所拥有的著作权资源的储备与开发情况:依法自动取得的应披露是否存在与其他著作权人共享著作权的情形以及共享的具体情况;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取得的应披露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形式(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通过著作权转让取得的应披露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因著作权纠纷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惹火烧身”。“投资影院公司的成熟投资者都会看重这个问题的。”
《指引》要求公司详细披露核心团队的稳定性,过往参与或合作的代表作品(项目)、具体职责、参与或合作方式,公司对核心人员的激励措施和其他稳定措施。甚至要求披露演职人员在个人品德、生活作风、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
对于与公司合作的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相关情况,《指引》要求披露合作的演职人员情况,如合作方式、合作事项、合作期限、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以及终止合作等变动情况、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财务信息:根据不同业态选择披露内容
对从事影视剧制作,且作品相关收入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的公司,《指引》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作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已完成及未完成的作品及其他典型作品的基本情况,公司作品存在联合拍摄的,应披露公司角色(执行制片方、非执行制片方)、联合拍摄单位、投资比例、获取利润方式等。公司作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指引》对从事院线业务的公司,要求披露下述事项: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如纯资产联结、资产联结为主加盟为辅、加盟为主资产联结为辅)及其变动情况;管理模式(如品牌管理、项目建设、内控管理、排片管理)、发展规划;所属影院布局情况;收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平均票房分账比例、观影人次、银幕数量、单银幕票房产出。
《指引》要求从事影院投资经营业务的公司,应披露下述事项:影院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影院布局(自有影院及加盟影院的数量、影院地址、影厅数、银幕数、座位数、营业面积、剩余租期不足两年的影院的租赁期限与续租情况)、放映系统数量、票房收入及增长率、观影人次及增长率、单银幕票房产出、单座位产出、非票收入构成。
《指引》称,如存在多种业务类型、多种摄制方式以及承担多种职责的,应对收入分类披露:按照电影收入、电视剧收入、电视节目收入等业务类型披露;按照自制拍摄、联合摄制、受托摄制等制作模式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的投资经营情况
《指引》要求影视公司披露对影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或潜在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我国,对影视作品的管制历来严格,如果一部作品无法通过审查,那所有的投资就化为乌有了。”有业内知情人士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
根据《指引》,影视公司还应披露对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许可资质的变动情况。
《指引》对于影视剧作品相关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及以上的影视公司,要求披露公司作品已完成情况。
临时报告: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变化情况
《指引》要求公司所在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披露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类型、变动原因、有效期、取得主体和适用范围等。公司出现影响重要资质有效存续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收购影院相关资产,影响重大的,除应当按照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模板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收购标的的影院数量、银幕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并说明本次收购后的整合计划、后续经营模式和风险。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的,或者公司引入对其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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