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行业迎来“新规”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备受业内关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此前由原保监会在2015年10月实施,期限为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到期,互联网保险行业终于迎来“新规”,行业争议颇多的非持牌第三方平台违规开展保险业务,涉嫌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在“新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还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网络安全隐患大,影响行业形象和消费者体验,监管力量也难以为继。目前,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仍然是审批制,而互联网保险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大,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产品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责任重大。
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开章明义地明确要“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并对其设置了众多门槛,包括信息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至少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等;保险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并且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地银保监局初审后,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银保监会表示,“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
在过去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具有流量优势、对消费者而言方便快捷,第一时间点击到达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一直是“销售重地”,但这些并不持牌的平台也始终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界定和规定也是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同时,借鉴英美日等发达保险市场经验,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保险机构可跨区域经营互联网保险
针对近年来保险产品市场上出现的跨区域销售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采取“一刀切”政策。在现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增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即保险机构包括百万医疗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互联网热门险种的经营区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但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和区域范围。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清晰的权责边界,将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短期市场需要一些调整,尤其是第三方平台,长期而言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据悉,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在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本报记者 张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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