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9准则下银行理财估值怎么算?部分银行推迟切换新准则“痛苦”磨合中
酝酿了一年半的银行理财估值规则终于有望面世。
近期,中银协召开《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实用手册》与《理财产品估值操作指南》两项课题结题评审会,并表明将根据有关政府和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的意见,对课题做最后的修改完善,尽快以出版物的形式发行,并推广至全行业。
在此之前,2019年8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曾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什么要出一个理财产品的估值规则呢?
“估值是理财产品净值化、规范产品运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此前各家并没有统一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非交易性、不活跃性的资产要怎么估值,必须得有一份明文指引,这也是业界期待已久的。”华南地区一家理财子公司的高管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预计快要出初稿了,估值的文件很重要,对债券、股票、非标、衍生品都做了细致的要求,各类资产还进一步细分,比如股票分为上市的、未上市的、优先股、含权的,等等。总体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接近。”华东地区一家理财子公司的高管称,核心要义是资管产品落实IFRS 9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而银行业落实IFRS 9比证券、基金都要困难,毕竟证券基金以标准化资产为主,估值可以参考市场价,而银行理财资产种类比较多,很多资产没有市场公允价格。
减值计提压力大从前的银行理财由于存在资金池,可以实现期限、信用风险、资产负债之间的错配,维持高收益,但未能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刚兑压力大。因此早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监管就要求银行理财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并且做到“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每个理财产品都成为了会计主体,而估值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银行理财的“三单管理”刚好遇上了IFRS 9实施的关键期,这项会计准则对于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业意义重大。因为此前实施的会计准则中,减值要求是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即直至信用损失事件发生时才确认信用损失。由于损失很少在贷款存续期内均衡地发生,因而隐含在贷款存续期利息中的信用利差的确认,与相应损失事件发生后才得以确认之间,存在时间错配。而IFRS 9使用的是“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主体对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ECL)确认损失准备,强调的是对于风险的前瞻性。
“对于银行理财而言,新老会计准则会在财务报表上体现明显差异,特别是减值计提方面。”一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老准则下产品不需要计提减值,新准则下却需要。计提之后会影响到产品的估值和收益率,最后清算的那一期,不排除收益率转为负数。”
上述华东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目前的争议在于,会计主体非连续假设前提下,对于摊余成本估值资产,实施三阶段风险减记是否有必要。目前在中银协的估值指南中,实施风险减记的条款并没有十分清晰,因此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摊余成本法适用于银行理财的哪些资产呢?综合资管新规和理财细则来看,封闭式资管产品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或者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在银行理财中主要是非标资产,也有一些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备受热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则采用“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方法估值。
“按照新会计准则,所有实施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资产,应根据风险情况,实施三阶段减记。如果这个会计主体是连续的,那么在持有摊余成本法资产的这期间要进行风险减记,是可以的;但如果一个会计主体和资产是一一匹配的,资产一终结,会计主体就终结,这种情况下实施三阶段减记其实意义不大,没必要对每一笔资产进行内评,工作量太大,并且将估值复杂化了。”一位华东理财子公司人士说。
其中的三阶段减记,指的是按照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包括: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部分银行难切换,“磨合期”加长除了风险减记的问题,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是贴现曲线的选择问题。
“所有的资产,要根据现金流状况,找一定的折现因子估值,折现因子就是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但市场利率有多个参照物,比如中债国债收益率、信用债收益率等,除了各家机构选择的曲线不同,不同资产也适用于不同的曲线,比如同样是信用债,债券主体的不同、债权评级不同、风险等级不同,选择的曲线也不同。”上述华东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因此各家银行即便采用当前的估值指南,估值后也难免出现一定的偏离度,不过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最终将磨合出一套相对标准的体系。
在距离全面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还剩最后一天时,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银保监会发布《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明确了还未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银行、资管产品、保险公司等可推迟一年,到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很多银行目前还不愿意自己的理财产品切换成新的准则,推进起来的确有一定难度。”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人士称。
不过也有大行切换准则较为积极。一家大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行从2020年开始已经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按照IFRS 9进行净值化产品的估值改造,一些不适合再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已经换成了市价法,总体进行得比较平稳。
(作者:周炎炎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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