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知多少? 解析理赔小技巧
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去年施行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及各类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大家解读关于车险的权益保障规定。
记者: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如何规定?
李律师: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后,进一步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结合不同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其中,浮动比率中的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了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另外,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可见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是影响交强险保费的重要因素。
记者: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后,保险人的查勘义务对理赔有何影响?
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因此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查勘义务,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案例解析:小明雇佣的司机小华驾驶车辆时,车辆顶部与传送带发生剐蹭,造成传送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华负全部责任。小明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拒赔。后保险人在庭审中主张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申请对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经法院认定,保险人接到小明的事故报案后,未对保险标的物受损程度进行核损,保险人在不履行定损义务的前提下,又主张维修价格不合理而申请鉴定,显然不应被准许,保险人对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记者:如何理解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李律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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