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遭案犯7次骗贷共4100万 律师称银行审查不严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7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惠某刚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211刑初420号)显示,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惠某刚通过承诺为其他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并要求将申请到的部分银行贷款归其个人使用的方式,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称,惠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惠某刚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的财物。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惠某刚,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某刚要求申请贷款的公司向银行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公司财务数据,并与其控制的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再由其控制的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包括无锡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机械厂),骗取银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向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银行贷款。
期间,惠某刚采用上述手法,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交通银行以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其中被告人惠小刚得款198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惠某刚向上述企业承诺由其承担该部分贷款的利息,并负责偿还该部分贷款,但现除向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偿还136万元银行贷款外,惠某刚未能偿还其余的银行贷款。
其中:2016年2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惠某刚得款300万元。2016年4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惠某刚得款500万元。2016年5月,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惠某刚得款400万元。2016年7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惠某刚得款160万元。2017年1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惠某刚得款150万元。2017年1月,惠某刚通过无锡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惠某刚得款272万元。2017年3月,惠某刚通过无锡市某减震器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600万元,惠某刚得款200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惠某刚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惠某刚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惠某刚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惠某刚的律师提出的“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虽然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但这并不能作为对惠某刚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于惠某刚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悉,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而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信贷人士指出,在受托支付模式中,若是款项出现回流,或者被贷款中介使用,肯定是出现挪用情况,风险较大。若想防止此类风险,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做好前期调查工作,明确上下游企业关系,从企业间的交易历史、行业相关性、流水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考察;二是要做好资金监控工作,发现款项被挪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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