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论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多赢之举
热点评论 □万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前,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是“两线三区”,即当借款人未依照约定主动支付利息时,法院最多支持24%的年利率;借款人主动支付本息后,超过36%的年化利率的部分,仍可通过法院要求返还。而现在改为“一线两区”,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准。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是对以银行为核心的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调剂民间资金和活跃社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民间借贷作用重要,但过高的利率也会增加融资成本,并有可能催生出高利贷或金融风险,需要对其利率的上限予以合理控制。此番最高法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其用意正在于此。
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中小微企业是最大的赢家,同时也有利于防范高利贷。民间借贷具有典型的高利贪婪特性,如果不对其利率划出法律红线,容易催生出高利贷以及与高利贷相关联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现实中,因民间借贷滋生的高利贷屡见不鲜,有的衍生引发暴利催债、非法拘禁债务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家庭为此遭受重创,一些企业因此崩盘倒闭。司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予以大幅下调,不仅可以对遏制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也有助于铲除高利贷“借尸”民间借贷的滋生土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还有利于民间借贷回归原有功能,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与生俱来,过高的司法保护利率会使大量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不仅给金融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也会加剧金融风险的累积。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既可以倒逼放贷人打消“富贵险中求”之类非理性理财心理,从源头上减少社会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又可以减轻金融监管的压力,为防范金融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当然,高利率民间借贷的存在,最关键的症结在于融资难。在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同时,面对融资难一时还不能彻底解决的客观情况,也要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合理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民间借贷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毕竟,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需要扬长避短让其发挥应有作用,而不能因为利率高、存在危害风险而将其“一棍子打死”。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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