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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什么?

深圳特区报 2020-08-26 22:57

漫画:颜庆雄

引子: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新规出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发布,其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此前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规定成为历史。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鑫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廖振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相适应

主持人:以7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原来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为什么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李长安:因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叠加国内外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企业经营困难明显增加,而企业借贷利率的承受能力随之下降。与此同时,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特别是由于获得正规渠道的贷款依然较难,不少企业不得不从民间渠道获得贷款资金,但要付出更高的利息。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还能够防止更多债务纠纷的产生,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陈兵:第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相适应。其一,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和资本市场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其二,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纾解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的企业经营困难,有助于经济恢复与社会稳定。

第二,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

第三,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应界定为高利借贷,因此《规定》对利率保护上限以1年期LPR的4倍为限。

廖振中: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从2015年最高法关于“24%-36%”的规定出台至今,国内利率中枢下行明显。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例,已经从6%下降至3.85%,原有规定之基础发生情势变更;第二,在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规定》可以促进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等金融市场之间发生“共振效应”,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全面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稳定国内经济,做好“六稳”工作;第三,《规定》延续《九民纪要》“强监管”,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目标,倒逼金融行业的全面转型;第四,针对“校园贷”等消费金融利率过高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我国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通过强制降低利率,可以防范无节制的消费借贷营销诱导自控能力差的人过度消费。

未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需要脱离感性认识

主持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其调整应该以什么为基准?

陈兵: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原因在于:其一,利率水平首先需要考虑市场因素。一方面如果政府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可以增加信贷供给,出台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政策,利率可能降低。另一方面若政府对民间借贷放松规制,将引致更多出借人与资金,供给大于需求,借贷利率将进一步下降。其二,民间借贷利率需要涵盖风险溢价,一味压低利率保护上限,可能会抑制民间借贷资金融通。其三,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引发不良后果:(1)借款人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2)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反而会上升。

因此,在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当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以LPR作为设定保护上限的基准。

廖振中:长期看,利率过低有三个潜在问题,一是人为打破收益与风险匹配原则,可能导致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加大监管难度;二是民间借贷人惜贷,可能导致信贷供给出现暂时性紧缺和金融抑制,资金流向其他领域,可能增加房市和股市的泡沫;三是有可能导致正规经营的放贷主体无法以合法收益覆盖经营风险,导致逆向淘汰。未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需要脱离感性认识,进入大数据监控统计时代,即通过金融监管机构的民间金融检测点获取数据,以此为基础定期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李长安: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是越低越好。利率的调整要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更多地反映真实的资本市场供求状况,是比较接近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因此,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首先就要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规律办事。另一方面,要对那些违背市场规律的高利贷予以必要的打击。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降低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

主持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后续会产生哪些影响?

廖振中:近期来看,直接的影响有三。第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二,尽管《规定》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根据法发(2017)22号及整治办函〔2017〕141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精神,《规定》的影响会波及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机构、网络贷、银行信用卡等持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即将面临调整与转型;第三,由于《规定》没有体现“法不溯及既往”,罕见地规定了“(《规定》)可以被参照适用于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这可能导致以前合法民间借贷借款人要求不予履行、修改合同甚至起诉主张返还在新规发布前已支付的高于四倍LPR部分的利息,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增加法院诉累,且对建立诚信社会产生潜在不利影响,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

李长安: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降低企业的民间借贷成本,这对于减轻企业的融资负担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公司的行为,打击各种“套路贷”促进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也有正面的推动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此次大幅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可能带来的其他影响,比如对持牌金融机构的业绩可能带来冲击。需要强调的是,利率降幅过大,还有可能引发过度借贷行为,这不仅会诱发新的风险,还会打击民间借贷企业的积极性。

陈兵:从程序视角看,《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审判解释,将直接对各级法院审判民间借贷案件的工作产生影响。从实体视角看,基于法理而言,债权具有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与保持力,民间借贷行为完成时,利息将作为法定孳息的形式成为债权的一部分。《规定》将以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为线,确定一个随市场变化但又相对稳定的保护标准,在该线以下部分的利息之债为法定之债,不仅在审判中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还可以请求强制执行;而在该线以上部分的利息则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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