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等10项违法行为,建行深圳分行被罚731万元
记者 | 方德能
编辑 | 张一诺
10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连续公布5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主要有以下10项违法违规事实:
1.利用担保类表外业务变更延缓风险暴露,五级分类不准确;
2.住房租赁贷款资金被用于房地产开发;
3.对公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
4.未做好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导致信贷资金滞留;
5.票据贴现资金管控不严、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
6.向“四证”不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项目后期开发建设;
7.理财非标并购融资变相用于支付土地交易价款;
8.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
9.信用卡透支资金、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
10.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深圳监管局作出没收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违法所得121万余元,并处罚款731万余元。
与此同时,深圳监管局还对建行深圳分行4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李姝玥,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管控不严、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玲,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四证不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项目后期开发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安琪,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票据贴现资金管控不严、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罗永辉,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向四证不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项目后期开发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深圳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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