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银行危机的产物巴塞尔协议真的压抑了金融创新?
原本远离公众视野的《巴塞尔协议》被置于聚光灯下。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在不久前举行的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正是巴塞尔协议让欧洲的整体创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金融数字化方面。
巴塞尔协议究竟是什么?
在1988年以前,各国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最低标准各不相同,随着银行业越来越国际化,客观上要求有一套各国通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利于各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公平竞争,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于是《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统一的银行资本定义,确定了根据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和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历经亚洲金融危机和次贷危机后,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终通过《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又称《巴塞尔协议Ⅲ》。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计划从2023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的金融科技业务会有怎样的关联?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就相关焦点问题做出深度解读。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熊启跃向澎湃新闻表示,在强调功能监管的背景下,不仅要看机构属性,更要根据业务本质进行监管。互联网企业做了类银行业务,就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焦点一:巴塞尔协议是否大幅度压抑了金融创新?
巴塞尔协议是历次银行危机的产物,主要针对银行体系存在的监管不足,如资本金匮乏、损失吸收能力不足,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批发融资业务监管套利等。
熊启跃表示,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其中专门针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要求并不多。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审慎推进巴塞尔协议Ⅲ各项规则落地,相关政策并没有对金融科技企业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巴塞尔Ⅲ主要针对传统银行业务,对科技在金融中的使用并没有严格约束。现在全球监管机构也在推出配套的监管政策加强对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使用方面的监管。
熊启跃认为,金融科技公司很多业务的实质还是传统银行业务,在强调功能监管的背景下,不仅要看机构属性,更要判定业务的本质。金融科技公司在从事金融业务过程中,承担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产生了外溢效应,就需要进行配套的监管。比如说联合贷款业务,其本质上看是信贷业务,小贷公司受额度限制进行资产证券化、绕开额度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其实在传统银行中非常普遍,需要按照一定的监管规则进行规范。在金融科技公司的参与下,联合贷款业务出现了出资和分润不匹配、授信、放款和风控环节割裂等问题,造成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进行规范管理。从国际范围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科技的使用保持着较为积极态度,对实质产生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
焦点二:当前的金融科技巨头是否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隐患?
熊启跃分析称,其实从P2P再到助贷和联合贷款,已经出现了风险苗头。联合贷款业务银行出了资金,但部分银行并不参与授信和风险管理,分润机制获得的利润和资本金出资不成比例的,违背商业原则。部分城商行存在跨地域经营等问题。催收也存在一定问题,外包模式容易造成暴力催收。部分小贷公司资本金有限,通过资产证券化释放规模,互联网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较快。很多底层资产质量需要关注。
焦点三:中国在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太严格了吗?
平安科技研究部总监夏乐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欧洲对于无论是银行还是支付,监管力度都是很强的。而不仅仅是巴塞尔协议的问题,比如说支付,它其实很多是与隐私保护有关系。巴塞尔协议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规范的一整套规则,最开始是从资本充足率,到了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又在二版基础上加强了对于流动性比率的监管。
在夏乐看来,如果要说是因为巴塞尔协议导致欧洲的银行创新性不足是不太恰当的。直到现在中国最有活力、与海外差距最大的金融创新领域就是支付。而支付并不在巴塞尔协议的规范范围内。欧美对于支付监管比较严,是另外一套监管规则,与跟巴塞尔协议是没关系的,这个需要搞清楚。
美国科技巨头脸书去年推出了Libra计划,夏乐表示,脸书的目标就是想把Libra不仅想做成一个国际版的支付平台,在此之上还想要代替货币,从而招致很多阻力,受到现有的全球中央银行的抵制。从这个角度看,夏乐认为,中国整个金融科技领域发展的比较快,说明中国的监管体系还是具有很好的包容性。(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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