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出新规 信用卡不再全额计息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而被视作“行规”甚至“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计息”也引发了不少纠纷。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计息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争议“全额计息”行规是否合理?
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的还款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就产生了317.43元透支利息。去年,某央视主持人认定信用卡“全额计息”不合理而起诉银行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事实上,“全额计息” 仍是国内银行业最主流的计息方式,虽然不少银行在全额计息上设置了“容差容时”服务,但一直以来质疑此项规定合理性的声音从未间断。
记者了解到,所谓“全额计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仍会按照10000元计算利息,直至持卡人还清所有欠款。
法律专家认为,计算利息能够促使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然而如果收取的利息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此前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也曾表示,虽然“全额利息”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因为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应当属于“霸王条款”。
■新规两种方案应对“霸王条款”
事实上,信用卡还款除了每月全部还清当月账单外,很多人都会选择以最低还款额还款,并付给银行相应利息。所谓“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为消费金额的10%加其他各类应付款项。通常情况下,最低还款额列示在当期账单上。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则主张信用卡按剩余还款计息,并提供了两种方案: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则分两种情况:若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现行的计息“行规”有望打破。如果消费者本月刷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但是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额还款,而是还了7000元,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时,按现行计息规则,仍会按照10000元计算。而按照方案一,持卡人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方案二,如果发卡行没有明确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可主张按照未偿还的透支额,即3000元计息;即使发卡行此前明确和持卡人解释了计息规则,但持卡人如果偿还了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即9000元,那么持卡人仍可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予支持。
■看法专家认为能减轻信用良好者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对未还款的利息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拟作出这样的规定很有必要,近两年来有关信用卡全额还息还是余额还息,社会上争议很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定,最高法的拟规定明确了有关争议,厘清了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对银行卡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很有必要,“拟规定减轻了信用优良且具有还款意愿的用户利息负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则表示,由于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加上此前法律对银行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行业内的通俗做法,即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持卡人利息,“此次最高法拟规定的方案可以给消费者更多的保护,体现了政策向金融消费者倾斜。” (本版图文均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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