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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银行待界定 不应只是商业银行末端网点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1-13 01:56

文/黄斌

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的表述让沉寂有时的“社区银行”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但一直以来,社区银行没有统一的精准定义,发展边界亦不清晰。

国外市场通常通过银行特征框定。例如,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家协会(ICBA)认为,社区银行是指一定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银行的资产规模在数千万美元至数十亿美元之间。

在国内的实践中,民生银行社区金融便利店的尝试,掀起社区银行的讨论和建设热潮;2013年12月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社区支行发展。

但国内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目前对社区银行的定义都非常模糊。有人认为社区银行就是社区支行,即开设在小区附近,贴近居民的简易网点;有人则认为社区银行拥有更为宽泛的定义,应该将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乃至村镇银行等中小型都纳入社区银行。

笔者认为,随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银行未来有望成为大中型银行的有效补充,成为普惠金融业务的重要供给方,成为金融大动脉上的毛细血管。培育社区银行的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与银行合力而为。

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界定社区银行。从现状来看,社区支行仅6000余家,且增长势头已快速放缓,难以满足更为下沉的金融服务需求;监管部门可结合国情,对社区银行给出相对明确的定义,给商业银行指明方向。

其次,监管部门需完善社区银行相关监管办法。从现状来看,监管部门对社区支行的管理办法,更像是对商业银行网点管理办法的一个特别补充,导致社区支行本质上还只是商业银行的末端网点,离真正意义上的社区银行尚有距离。未来,监管部门或可尝试推动社区银行法人化运作,例如设置社区银行子公司等方式开展。

再次,监管部门需为社区银行提供政策倾斜。在国内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加之监管部门对银行金融产品往往存在普惠要求,社区银行息差微薄,对其可持续发展形成掣肘。监管部门可对社区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在监管政策上予以倾斜。

最后,商业银行发展社区银行时,需摒弃过去简单地将社区银行视为网点扩张的思维,从战略层面上,思考如何将社区银行与自身零售业务的发展规划相结合,找到差异化的竞争策略,凭借特色服务挖掘客户;同时,银行业已告别快速扩张的时代,随着零售业务的下沉,商业银行的精细化管理能力将迎来考验,商业银行需沉下心、俯下身,耐心地从优秀的管理中发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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