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持牌规范不搞“一刀切” 推动中小银行站到“同一起跑线”
近期,中小银行异地持牌利好信号频出。与2018年年初一大批异地非持牌中小银行从驻点陆续撤回的局面不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翘首期盼“转正”的银行等来了政策的缓和,广东顺德农商行以及九江银行、上饶银行、赣州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等城商行的资金专营机构相继获批。而在上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表示对异地非持牌机构不搞“一刀切”政策。
“开放经营牌照是推进银行业机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异地持牌不仅有利于在异地合规开展业务的银行依托当地优质金融资源,增加业务种类,拓宽服务范围,优化资金配置,缓解我国金融资源区域分配不均。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运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转正”速度提升
2018年11月29日,杭州银行发布公告表示,监管同意该行在上海的资金营运中心开业。不到10天前的11月20日、22日,江苏银行、宁波银行也发布相同公告。至此,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共有7家中小银行的资金营运中心先后获批筹备开业。
去年1月,原银监会就城商行异地非持牌机构情况开展调研,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文”),将未经批准设立分支网点定义为违规,一系列中小银行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开始纷纷撤离。
不过,在金融市场业务逐渐成为银行新一轮竞争焦点的当下,中小银行异地设立持牌资金业务专营机构意愿迫切。在4号文下发不久后,南京银行获批在上海独立持牌的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于1月25日正式揭牌开业。
各家中小银行也十分重视此次异地持牌所提供的发展空间。南京银行行长束行农表示,将以此次挂牌开业为新起点,充分发挥专业、专营优势,坚持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和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江苏银行负责筹备资金营运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士表示,中心成立后,在保持原有各类自营业务稳健发展以外,重点加强金融市场代客业务的布局。“将以新设立的资金营运中心为主体,集中经营本行各类金融市场业务,中心除了定位为传统的利润中心外,也将成为全行重要的产品中心和研究中心。”
值得一提的是,众多中小银行都把在政策、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具备突出优势的金融中心上海作为异地持牌的选择对象。“异地牌照将为银行提供发达区域金融市场的资源聚集优势,有助于金融市场业务专业化经营。”郭田勇表示。
中小行迈出本地意愿强烈
“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在吸纳优质金融人才、金融资源和开展金融市场业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部分城商行在总行所在地发展业务和运用资金上却受到限制。”郭田勇认为,由于我国的金融资源区域分配不均的现象尚存,银行业也存在“起点不公”的问题。
因此,不乏被限制在本地的中小银行希望突破地域局限,通过建立异地非持牌机构化解这一天然劣势,与银行同业站到“同一起跑线”上。
2018年12月20日,上海银行发布公告称,收到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该行温州分行开业。事实上,自2011年城商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被叫停后,截至目前也仅有2014年的天津银行、重庆银行、北京银行和2018年的上海银行设立跨省分行的申请得到获批。
巧合的是,这些银行均地处直辖市,且获批筹建的跨省分行均未获批开业。博瞻智库分析师任涛称,目前监管层面可能正在筹划按照直辖市、经济紧密区(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等进行分批放开城商行的异地经营限制。
任涛表示,考虑到现阶段城商行中已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超过两万亿元,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以及其他一些银行可能会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列等实际情况,对较大城商行的经营限制放开很可能是趋势。“特别是在对外开放不断加快、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对内限制显得不合适宜,很容易造成起点的不公平。”
不过,中小银行的异地持牌也需要在监管的不断规范下有序发展。“现阶段,由于银行业异地经营的监管标准尚不完善,异地非持牌经营的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都存在隐患。”郭田勇表示。
此前,监管层对异地非持牌机构的监管日益趋严,2017年,原银监会下发《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作为市场乱象的表现形式。4号文继续将“未经审批设立机构并展业”纳入违法违规范畴进行整治。
而在上月发布《意见》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银行业异地无序展业问题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过程中也存在各地区做法不一、监管标准不同等问题,亟须制定统一规范要求和监管标准。
《意见》把“坚守定位、风险为本、分类施策及新老划断”作为规范异地非持牌机构的基本原则,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市场定位,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避免盲目扩张。
“监管机构对异地非持牌金融机构的整改并非‘一刀切’,而是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放金融机构异地经营限制。”郭田勇表示,《意见》要求符合持牌要求的经营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领专营机构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在整改的要求下,申请获得异地牌照,成为符合持牌要求经营机构谋求异地经营的出路。
此外,《意见》还指出,过渡期内,对于存量经营性机构申请持牌的,在2018年与2019年年度机构发展规划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批量持牌申请。对此,兴业研究预测,未来符合相关资质的经营性机构牌照的发放可能将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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