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事关25万亿银行理财的重磅新规,这些变动值得关注
记者 | 胡颖君
距离意见征求稿颁布时隔五个月后,影响25万亿元银行理财市场的重磅新规终于“靴子落地”。
5月27日,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自今年6月27日起施行。
此前意见征求稿释放出的最重要的监管信号便是互联网代销渠道被排除在银行理财代销机构之外。本次《办法》延续了这一重要监管思路,明确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现阶段只能是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事实上,早在意见征求稿发布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便放弃了“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并开始转战“互销模式”。如招商银行官网的个人理财产品一栏已单独列出光大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兴银理财等各家公司的理财产品;光大理财也与十余家商业银行理财开展产品互销合作。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同时,《办法》禁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私募理财产品,这也符合当前投资者接受度和投资习惯。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与意见征求稿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变动。
首先最为直观的变化便是《办法》名称的改变。此前意见稿名称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而《办法》则最终变更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微妙的变化意味着监管对象的扩容:由银行理财子公司进一步延伸至中外合资的理财公司,两者被统称为“理财公司”。
今年以来,中外合资公司筹建节奏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已有中行、建行、交行、工行四家国有大行获批与外资机构合资筹建理财公司,其中两家已经开业获批开业。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其次,《办法》明确禁止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同时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一位银行理财子公司内部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后,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预期收益率”就逐渐被“业绩比较基准”所取代,但目前很多产品业绩基准区间跨度很大,在代销机构实际销售过程中容易将其作为预期收益率进行宣传,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因此这一规定对于目前理财子产品的设计及销售来说具有比较强的指导意义。
“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区间数值,本质上都没有讲清楚业绩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因此如果仍然继续使用这种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方式,其实和之前的"预期收益率"无异,不过是换了一个表面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名词",应该说这一政策贯彻了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要求,也是各家理财子公司必须在短期内进行调整的。”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周毅钦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此外,《办法》明确了实施日期及过渡期安排,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针对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这也意味着,在2021年底之前,理财公司与代销机构要基本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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