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新规出炉: 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互联网平台不可代销
○新华社电银保监会5月27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又一重要新规落地。
银保监会表示,未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销售机构分两类
互联网平台暂未“入局”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而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可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市场比较关注。经过反复论证,目前基本得到明确。”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丽娜认为,当前互联网平台的一些制度设计有待明晰,暂时以现有的理财销售渠道为主可以理解,政策也为未来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规定。《办法》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刘丽娜说,过去两年各机构发行了净值型产品,但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披露规则仍缺乏细化的标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填补这些制度空白,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如何表述,以及应如何向客户传递绝对收益策略信息。
“向客户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提供计算的"方法论"。”刘丽娜表示,假如一个银行理财产品展示的业绩比较基准是4%,那么发行机构应对这一数值进行解释,这样才有据可依,而不是又变相形成预期收益率。
适应新阶段发展新要求
机构人士认为,《办法》适应进入新阶段的银行理财发展新要求。刘丽娜表示,《办法》回应了新阶段银行理财发展的新内容,强调边界清晰,可操作性强。总体方向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文件一脉相承,并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适应了理财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有助于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推动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此前披露的数据,截至一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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