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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存在四大问题 银保监局通报19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经纪公司的典型问题

青岛晚报 2020-01-17 08:19

本报1月16日讯银保监会日前通报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有19家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经纪公司被点名。根据通报,在产品核查中,银保监会共通报了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费率厘定以及其他等方面发现的多项问题。

在产品设计问题上,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上,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在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其他方面还存在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和备案材料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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