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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略“骗取亲戚身份信息”这个细节

成都商报 2020-06-12 02:39

笔者认为,一个细节不应忽视,即新闻报道披露,“李某使用的他人的护照信息、身份信息,都是她从亲戚那儿以投资理财的说辞骗取的”。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是普通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程度,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保险合同也被称作“最大诚信合同”,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必须完整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愿,而这也是为了防止保险诈骗等行为。从李某的操作来看,骗用他人信息和名义,与保险公司达成保险协议,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涉嫌违反保险法规。

基于保险合同的巨大风险,我国刑法对保险合同予以严格保护。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并列举了“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等具体情形。

李某靠航班延误险赚钱,给人一种凭本事吃饭的印象,但从亲戚处骗取护照信息、身份信息,表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性欠缺。既然被保险人对签约都不知情,又何来因为航班取消而蒙受经济损失?如此捞取保险金,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仅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是其他人员,要视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必须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就相关报道来看,骗取他人信息,在亲戚并未知情的情况下,替代签订保险合同,涉嫌违反保险法规要求。

从司法实践看,近来此类盗用他人信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利用航班延误险比率获取赔偿,最后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案例并不少。

能够看出,在合法与涉嫌违法、犯罪之间,有一个标志性行为——“盗用他人信息”。不错,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但盗用他人信息后,以欺骗手法促成保险关系,大幅减少了己方成本,增加了保险公司一方的风险,所谓的“对赌”其实并不公平。

市场是在法治进步中完善的。对于航班延误险的规则漏洞,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必须检视,但个别想着借机致富的人,也应想想“火中取栗”的后果。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杨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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