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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宜当“民事”看待

成都商报 2020-06-12 02:38

本案中有争议的是,航空延误险中,保险标的到底是什么?是飞机延误本身,还是因为飞机延误产生的损失?如果是后者,李某没有实际出行,那么就不存在“被耽误而损失”这个保险标的,进而可以被视为虚构了保险标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该案件发生的时间线上看,买保险是最先发生的行为,飞机发生延误是之后的行为,然后是航班起飞,当飞机离地时,是否登机的行为得到确认。根据报道,李某并未乘坐航班,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保险公司无需投保人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可以推测,保险是否理赔与乘客是否实际乘机无关。对保险标的的确认,系发生在购买保险之时,但购买保险时乃至在理赔关系发生时,乘客是否登机这个行为还是一个尚不确定的状态,因而谈不上虚构。这样一来,发生理赔关系的节点似乎是在航班延误之后、乘客未登机之前。不登机,是理赔发生了之后的事后决定,而非事前虚构。

目前,对李某是否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看法,不管是在舆论层面,还是业界、学界,都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此事最好留在民事领域内处理,视为合同纠纷,留给保险公司与个人之间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博弈。

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是根据大数据精算来制订保费的。如果李某的行为合法,必然会有更多的人去效仿。这样的行为多了,就会在数据上形成明显的、系统性的偏差。保险公司赔付会增加,那么解决办法就是提升保费,所以,这样的行为最终赚的还是普通消费者的钱。

在保险公司这一边,也应该反求诸己。航空延误险,某种程度上更像一种对赌。对赌产品,在保险行业其实也很常见。在对赌中,保险公司一直是强势的一方。航班以往的延误情况统计、天气预报,本质上都是一种信息,在过去,这种信息能力恐怕只有保险公司这样的大机构才拥有,所以能够利用数据优势盈利。如今,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的信息能力更加强大,个体能方便地、低成本地获取和分析这些信息,寻找到保险公司的漏洞,并加以利用。既然如此,有人利用信息能力,在一个对赌式的产品中,偶尔赢了保险公司,也该属于愿赌服输的范围。

其实,这类利用延误险漏洞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该做的是快速应变,设计、完善好产品,而不只是事后通过警方介入来弥补自身产品的漏洞。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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