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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元,南京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航班延误,发家致富”?网友为此吵翻天

东莞日报 2020-06-17 10:46

新华社图

航班延误是很多人不愿遇到的,但有的人却十分期盼这种情况发生。近日,“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事件引发热议,南京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表示,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是不少网友不买账,纷纷质疑: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也算骗保?

警方调查

利用900次航班延误

理赔300万元涉嫌诈骗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掌握的线索,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在李某的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记有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李某就是通过购票来虚构行程,之后利用延误索赔来达到骗取理赔金的目的。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网友议论

投保后没坐飞机就算诈骗吗?

据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

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在网友们看来,既然保险公司制定了航班延误险这一规则,那么就应当遵守规则,发生延误后老老实实赔偿。有网友留言:“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怎么是诈骗?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还有网友表示,是否乘飞机是同航空公司的合同,延误险是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航班延误保险公司理赔,不延误不赔,不能因为没坐飞机就认定为诈骗。

法律界人士

冒用他人身份购票或成定罪关键

购买航班延误险涉嫌骗保,法律界人士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我认为李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律师陆凤阳说,本案中,李某的购买行为是真实的,没有虚构。她购买机票和相关的延误险之后,如果相关航班确实延误,作为消费者,她有权利根据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申请理赔,这是合法行为。

那李某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呢?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目前披露出的事实来看,案件定性可能存在争议。因为一般保险诈骗是以隐瞒或故意制造理赔条件来骗保,但本案中,飞机延误与否显然不是李某能决定的,她也只是凭经验估计,不一定符合骗保特征。

陆凤阳认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票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若身份证原主不知情,属于合同无效,“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前述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

但也有律师指出,本案定罪的关键点或许在于,李某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购票,其实是虚构了不存在的行程骗取赔偿。因此,李某用本人身份购票的部分不构成保险诈骗,但冒充他人身份获利的部分构成骗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L、小雨:自己不延误比什么都强!

一仙小青: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这边建议说不算犯罪的亲亲好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和条款呢。免得显得过于无知。

小楼听雨-罗超: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

李_本末: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

白墨:灵光的脑子用在歪点子上了,作恶终有报,咎由自取。

西音先森: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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