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偿二代”监管体系有效吗?
一、引言
近年来,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频频发生,其操作手法主要是通过发售短期高收益的理财型产品——万能险,并最终投向股权等变现能力相对较差的资产。虽然通过杠杆的方式可以加倍受益股市上涨,但是这种“杠杆错配”的背后也隐藏着较大的风险,一旦股市出现极端下跌行情,保险公司会产生巨额亏损,其偿付能力也会大幅下滑,其以保障为目的的宗旨将不复存在。国际保险市场并不乏“前车之鉴”,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先后有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一味追求规模扩张而自食苦果,最终受股指和地产双重下挫的影响,导致退保率攀升、投资收益下降、资产缩水而申请破产。不幸的是,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经常发生,比如2008年的次贷危机和2015年中国股市的股灾,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备受关注。
监管机构针对险资频频举牌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了种种应对措施,并在各种会议和监管文件中强调保险公司应该“姓保”,即在参与资本市场投资时要保证其偿付能力。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与原银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颁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是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也已经从2016年开始正式执行。在新的监管体系之下,保险公司在参与资本市场时,是否能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尤其是极端风险)、保证其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险公司,同时也是监管者和投保人关心的问题。
二、什么是“偿二代”?
所谓“偿二代”,是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于2015年试行并在2016年正式实施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业内简称为“偿二代”,分为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以及市场约束机制三个维度,也被称为“三支柱”。“三支柱”的确立能够更加全面地评价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对其未来的业务发展也能起到明确的引导作用。“三支柱”包括的具体指标如图1所示。
我们基于“偿二代”监管指标体系,对其中的定量、定性及市场约束指标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整理,总结出衡量“偿二代”执行效果的三大决策准则:分别为反映保险公司风险应对能力高低的偿付能力S,衡量其流动性水平高低的流动性水平L,及定性评价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高低的定性监管要求R。结合三大决策准则及各准则下的具体影响因素,可以得到评价“偿二代”执行能力的指标体系,见表1。
三、“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效果
“偿二代”监管体系至今已实施近两年时间,有必要对其效果进行一个考察和梳理。为此,基于以上的指标体系,我们考察了在执行“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如果资本市场发生极端风险——崩盘风险的话,对不同类型保险机构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差异,并由此观察到了如下情况:
第一,“偿二代”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偿二代”执行效果存在一定差异。相比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指标波动幅度更大,说明其执行“偿二代”效果的表现不如寿险公司稳定。另外,通过对比各指标发现,寿险公司一般通过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流动比率,来保证更好的“偿二代”执行效果;而财险公司则是根据自身业务的不同,分别通过提升保险风险应对能力、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和信用风险应对能力,来保证其执行效果。
第二,资本市场波动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机构所产生的影响也有所差异。首先,崩盘风险与保险机构“偿二代”执行效果正相关,即崩盘风险越高,保险机构“偿二代”执行效果越好,也就是说,在股票市场发生急剧下跌可能性增大时,保险机构有更高的偿付能力去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这进一步说明运行近两年的“偿二代”监管体系整体上是有效的——保险机构会通过提高“偿二代”执行效果,来应对崩盘风险提高所可能造成的偿付能力不足,即“偿二代”体系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崩盘风险时依然“姓保”。然而,和寿险公司相比,财险公司的“偿二代”执行效果与市场崩盘风险负相关,表明在发生崩盘风险时,财险公司的调整不如寿险公司有效。
第三,在资本市场崩盘风险下降时,“偿二代”执行效果好的公司表现更为激进,即在崩盘风险下降时,执行效果好的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倾向于增加在风险资产上的投资,这虽然会提升其资金运作效率,但会导致其市场风险应对能力、信用风险应对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并最终导致了整体偿付能力下降,从而对其偿付能力带来了隐忧。
四、结论与启示
总之,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下,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调整是有效率的,能够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即“偿二代”体系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崩盘风险时依然“姓保”,这对于居民理财、投保,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支持性效果的。具体而言,由以上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与启示:
首先,就监管部门来看,一方面,“偿二代”的监管体系可以在监管到位且保险机构有效落实的前提下,起到“逆周期”监管的效果,因此监管者应当坚持并加强“偿二代”的执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确保 “偿二代”在保险公司中真实、有效地执行下去。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市场和不同的公司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监管,比如对于在资本市场发生崩盘风险时,偿付能力会随之降低的公司,可以在市场下跌之初即提醒相应的公司缩减在风险资产上的配置比例,来保证其偿付能力;而对于在资本市场崩盘风险下降时,表现更为激进的公司,则应在资本市场处于正常状态或上升状态时,对其重点监管,防止其过度冒进。此外,考虑到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在资本市场发生不利波动时会变差,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对财险公司施以更高的关注。
其次,就保险业总体来看,在更为具体、细致地落实“偿二代”体系的同时,可以考虑将崩盘风险作为风险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之一,即密切监控崩盘风险指标的走势,以此作为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之深度与广度的依据。如当市场崩盘风险降低的时候,可以适当加大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并可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和另类投资中逐渐提升投资额,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反之,当市场崩盘风险上升时,可以适度降低市场参与度,以防止偿付能力不足。
最后,就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来看,寿险公司在执行“偿二代”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流动比率,以保证更好的“偿二代”执行效果。特别是,在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流动比率的过程中,可以在保证业务的情况下,扩大其实际资本的规模,并进一步通过风险控制,降低其所面对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于财险公司而言,可能随着自身业务的不同,所面对的主要风险也不同,要根据其自身所面对的主要风险,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保证偿付能力和流动性。
(作者李学峰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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