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啥样? 听听业内人士怎么说
银保监会日前印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这一保险产品如何投保?未来收益如何?有哪些保险责任?带着大家的关心,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产品采取灵活交费方式,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这次试点专门为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支持。银保监会明确提出,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这些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消费者交纳保费后,最关心的就是将来养老金是否有保障。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保险公司应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每年至少一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账户价值变动信息。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确定一个保证利率,确保基本收益。如果该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强,实际投资收益高,那么“浮动”的部分就能得以体现。
根据要求,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
显然,投资收益将成为消费者选择投保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尤其是投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养老保险是长期储蓄,未来投资端非常重要。保险公司的产品要有吸引力,就要解决好长期资金的有效投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稳健投资回报。
保险责任方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监管部门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记者了解到,目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正按监管要求加紧开发相关产品。
(以上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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