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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逾期罚息须纳入综合成本

希财 2018-11-28 21:07

网贷机构合规监管再进一步。9月3日,记者获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互金协会”)下发《关于P2P网络借贷机构自律检查第一阶段会员自查自纠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说明》要求,会员机构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说明》中提到,协会会员机构应自行聘请取得合法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会不指定具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同时,会员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2018年6月30日前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2018年6月30日后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

针对《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以下简称《自查清单》)第75、76项自查项说明指出,按照此前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会员机构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相关逾期罚息也要计算在综合资金成本中。

此前,8月29日,中国互金协会下发了《自查清单》明确划定了跑道和规则,共分为两大部分共119条,第一部分“协会自律标准及规则”共35条,具体包括系统接入和数据报送、自律公约及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资金存管、其他自律要求。

第二部分为“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共84条,主要内容与此前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基本一致,但部分内容有不同之处。

在禁止性规定中,对于机构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自查清单》新增了“是否存在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平台融资,且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该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有此情况,需提供披露方案。

此外,还要求网贷机构要对于持有5%以上的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联方在网贷机构融资,按照不同关联方分别详细说明情况,包括累计交易金额、目前代偿本金金额、目前代偿项目,以及出借人人数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互金协会会员机构需要如实填报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并提供相关制度及业务情况说明,完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时间不迟于2018年10月31日。

8月24日晚,北京金融局下发《关于启动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先后开展在京注册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压茬进行。值得关注的是,继北京之后,上海也启动了P2P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

在近期中国互金协会下半年工作会议上,中国互金协会表示,下半年将重点推进网贷会员全覆盖自律检查工作,按照监管部门检查问题清单并结合自律规则抓紧实施,实现与下一阶段从业机构全面纳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衔接;

充分发挥行业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统计监测、信息披露、产品登记、信息共享等平台系统建设,提供更扎实的底层技术支持。不断加大监测力度,提升监测数据的覆盖面、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全面自律做好准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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