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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就火眼金睛,私募基金投资“防坑”铁律3 登记备案不是投资保障

深圳商报 2020-04-02 06:31

谨记,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并不是行政审批,不能作为投资保障。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仅实施备案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这一自律性组织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不是行政审批,不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此行骗,利用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能正确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情况,通过在中基协登记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其属于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请看一个案例:2017年,深圳、苏州、重庆等地陆续有投资者向警方报案,称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盈基金”)涉嫌合同诈骗等。8月,深圳等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同盈基金立案侦查,该公司负责人谢争江及相关高管亦被采取强制措施。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将案件材料移交到深圳经侦前已查明,同盈基金设立有30多个基金产品,累计发行金额超过30亿元,其中仅有4个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大量投资者购买未备案产品,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同盈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中基协于2018年3月注销了同盈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上述案例是非法私募中常见的“备少募多”典型案例,其多数产品都是“超生黑户”。除了备少募多,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还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不当增信,诱导投资者,极具欺骗性。

在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相关机构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核的投资产品”,都属于误导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务必谨记以下“登记备案”要点:

首先,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以及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机构和产品,一定是非法私募。

其次,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是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还是应专业评判私募基金产品,并在购买后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徐香梅 冶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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