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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就火眼金睛,私募基金投资“防坑”铁律4 钱一定要打到专门的募集账户

深圳商报 2020-04-10 11:10

借你一双慧眼!投资私募,一定要将投资款打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下称“募集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由此可知,基金募集账户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从技术上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安全。如果你所购买的私募基金让投资者打款到个人账户,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

现实中,不少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挪用基金财产的目的,便利用投资者的“无知”,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非募集账户,从而使得募集到的大量资金脱离监管,被随意侵占、挪用。

需要特别提醒投资者的是,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机构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资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由托管机构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是,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基金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图谋不轨。

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监管部门发现,有投资者购买了四川Q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却未将投资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是应Q公司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入Q公司基本账户。经查,Q公司收到该款项后直接用于归还董事长借款或做了其它投资。

案例二: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三个月后,2名投资者前往G证券公司查询,却被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诱导投资者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后经查证,Y公司已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并挪作他用。

综上,涉及到投资款转账时,私募投资者需谨记:

首先,投资者要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除此之外的购买方式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对将投资款打到基金管理人及个人账户的要求,要高度警惕、坚决拒绝。

其次,不要盲目迷信托管,要细看合同,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并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合规运行情况,以防基金财产被挪用。(徐香梅 冶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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