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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破15万亿元私募将迎监管新规 统一名称规范: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

广州日报 2020-09-14 05:07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楚涵)规模突破15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近日,记者从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是10月10日。《规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证监会层面的新规将引导私募行业健康发展,包括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标明“私募基金”等字样、私募注册和办公地要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严格监管集团化运营的私募、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私募募集的十大不得有行为、私募从业人员等主体的13种禁止行为、规范关联交易、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表明新规适用对象,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同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此外,针对现实中有些公司假借私募名义去募资,混淆视听,欺骗投资者,让其以为是正规机构的乱象,此次监管要求统一名称规范,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做私募的应该让投资者明确其业务,私募基金业务是专属的,不得随意乱用。

对于有些机构借私募之名进行民间借贷、场外配资等业务的问题,在业务范围上,监管要求私募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融资租赁、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且私募基金管理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若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要说明设立的必要性。

在面向投资者时,《规定》强调合格投资者不能通过微信等公开推介;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拿政府出资等名义增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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