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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诚资本实控人失联 旗下基金销售公司3宗违规遭谴责

中国经济网 2020-10-23 10:25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20号显示,泰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资本)及其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泰诚资本收监管警示函,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春光遭公开谴责。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显示,泰诚资本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实际控制人失联、风控合规负责人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均已离职、公司未能做到恪尽职守和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泰诚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号显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该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该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大连证监局备案;三是该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号显示,李春光作为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李春光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泰诚资本于2010年8月创始于北京,2011年11月总部迁至大连。2014年,泰诚资本实现管理资源整合——将主动管理类基金业务和融资项目撮合业务装入其子公司泰诚大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装入其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将线上网络金融业务装入其子公司大连摇钱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开展资本运作,涉足股权管理、公司收购、重组、上市融资等业务。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日,注册资本352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基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泰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实际控制人失联、风控合规负责人及各部门工作人员均已离职、公司未能做到恪尽职守和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0月19日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你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你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 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0月20日

大连证监局关于对李春光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李春光:

经查,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销售“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累计超过两百人;二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未事先向我局备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网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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