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交易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完善违约瀑布规则
记者 |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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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迎来最新修订。
鉴于期货交易所相关内部治理规定、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相关业务规则需要进一步优化及完善。11月15日,证监会宣布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
二是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
三是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
其中,对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的优化中,《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明确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新增了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而当期货交易所会员未履行管理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并要求期货交易所应明确自律处分的类型、适用情形以及适用程序等。
具体业务规则上,《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违约瀑布规则也在《办法》中得以完善,即: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部分风险准备金、未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制定并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办法》中还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
未来《办法》实施后,期货交易所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施跨境管理,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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