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明确结算担保金补缴上限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反复论证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对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补缴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1月26日起正式实施。
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措施,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本次修订后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结算担保金补缴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未违约结算会员需要补缴结算担保金的,在其结算担保金使用日(含)之前连续30个自然日内(含),累计需要补缴的金额不超过其原缴纳标准的一倍。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结算担保金制度是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应对极端市场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中金所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对其设置一定的补缴上限,明确了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缴责任。此次规则修订符合国际监管原则,是中金所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适应对外开放要求所采取的积极举措。下一步,中金所将密切关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市场运行情况,确保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原标题《中金所修订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明确结算担保金补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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