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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新规出炉:“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纳入加分项

澎湃新闻 2019-02-23 15:14

2月22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5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证监会2011年4月发布,已累计开展了10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分类评价成为有效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8年10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原版《规定》相比,证监会共进行了35条修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大看点。

一,加分指标中设立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

该类别评价期货公司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第二条中“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修改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置于“市场竟争力”之前。

本次修订结合期货公司近年来业务开展情况,在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明确纳入两项指标:一是“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期货公司“保险+期货”试点开展情况,该指标设计为综合指标,其中承保货值、项目数量、实际赔付等要素按不同权重折算加总;二是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评价期货公司引导产业和机构投资者开展套期保值的情况,属于原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项下指标之一。两项指标最大分值各为2分。

二,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加分指标

历年评价结果显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三项指标相关性较高,存在重复评价。本次修订删去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指标,同时合并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标,形成“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这一综合指标。

修订后的《规定》第五十条中显示,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是指对不同属性客户按不同权重综合计算的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个人客户、机构客户权重系数分别为0.5、1。该指标最大分值设为4分。

三,将资产管理业务投向期货市场情况纳入评价

新设“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指标,计算期货公司自主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从事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规模,该指标能够侧面反映期货资管利用期货工具进行资产配置或管理风险的情况,最大分值设为1分。

四,扣分项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在多条修改中都有体现。

结合期货公司业务实践及期货法规变化情况,修订后的《规定》第8条显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期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題的,对照具体评价标准子以扣分。”

五,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

《规定》的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期货公司评级的扣分原则。这次修订的主要调整包括:

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2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期货保证金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1分;期货保证金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

将“信息技术评级未达到等级要求”列为特定情形,细化扣分标准;删去“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情形,改为纳入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考虑到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分支机构行政许可已取消,删去“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情形,并将按时报备要求纳入风险管理能力指标。

六,扩充“一票降级”情形

在《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竟争力不予加分,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

在此前的规定中,列出的违规情形包括“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挪用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现在新增了“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风险管理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参与或为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

修改后的“一票降级”情形更新为8项。

七,鼓励主动上报、自查自纠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主动上报不符合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标准的违规行为,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可后可以按一般性问题扣分。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自行纠正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堵塞管理漏洞,反映出期货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的,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对相关扣分予以加回。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组织衔接和统筹协调,按新规做好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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