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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资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芜湖日报 2018-08-25 01:08

据新华社深圳8月24日电(记者 周科)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3日对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控制人董铭等28人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亿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王连林、葛绍勇、杨小山、柯立新等2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刑罚,并处以罚金。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追缴部分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董铭以其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深圳市融资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并建立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董铭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新包还旧包、截留融资款等方法非法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人民币49.45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连林、葛绍勇、杨小山、柯立新等2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数额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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