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专设兰白科创改革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公布
(接上期)(四)投资执行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的项目,投资总监及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就《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具体商谈,针对主要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股权登记等事项。
(五)投后管理投后管理主要包括增值服务和日常管理两部分。增值服务即对被投资企业或客户实行主动管理,包括在战略定位、发展规划拟定、产业项目选择、公共关系维护、市场拓展、融资安排、管理制度制定、激励政策设计、人才引进与培养、并购重组、财务重组、治理改善、资源嫁接、改制挂牌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重点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务会计情况、重大事件情况;对被投资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同时委派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监督工作等。
(六)投资退出基金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
1、首次公开募股退出。被投资企业实现在主板、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从而兑现投资收益。
2、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退出。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兑现投资收益。
3、回购退出。按照投资协议或相关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原大股东回购股份,实现投资退出。
4、并购退出。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投资退出。
5、清算退出。按照基金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约定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6、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退出。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7、法律允许的其他退出方式。第八条基金的待投资金原则上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理财等,不得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60%以上资金应优先投资于兰州市内企业,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其中,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被投企业全部在由市科技局建立的“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备投企业库”中产生。
第十条如因受托管理机构未能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基金亏损,受托管理机构应承担该亏损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非因上述原因,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基金净利润按如下方式分配:
1、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年收益率低于7%,管理团队不参与基金收益分配,基金净利润由全部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如基金年收益率达到7%以上,超过7%的部分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团队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收益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所获收益的分配按照《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基金托管银行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遴选符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基金主要出资人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兰州市境内的商业银行;(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科技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管理机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基金回收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第五章收入收缴
第十五条基金的收入包括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实际出资额以及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市政府的出资所得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市政府委托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可根据收入情况,对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基金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基金股权或份额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
(三)受托管理机构办理股权或份额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
(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收入缴入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运营情况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工作。科技发展投资基金主要考核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进度及资产情况;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主要考核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年终考核体系,并具有对其年终考核结果一票否决的效力。
第十九条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市政府负责,每月30日前报告本月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基金转让、退出、变更等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接受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部门对基金日常投资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基金设立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驱动基金的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及基金运作、收入情况和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基金公司可视情况给予约谈、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免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允许出现一定比例的失败。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的立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或受托管理机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其他主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失败,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如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及受托管理机构在依照法定程序、合规运作、尽职履责前提下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免责。
第二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为主要参考,对每一个拟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对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程序、集体决策执行投资的项目,投资失败的,不追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予以免责:
1、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进步奖的项目;
2、兰州市委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利用科技基金投资的项目;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公益事业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科技创新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回收期,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基金整体出现盈利,对该基金其他投资失败项目在投资管理团队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可以免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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