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夺百万元基金,法院判决双方平分基金本息 婚内购买基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个女儿。2015年底,李先生想投资理财,认购了一款价值110万元的基金产品。后来李先生和杨女士感情破裂,最终双方选择离婚。2017年10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由于当时李先生认购的基金还未到期,杨女士要求等这笔基金到期后再主张分割。2017年底,李先生账户里的这笔110万元的基金到期了,他领走本金和利息一共112万余元。
2018年6月,杨女士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李先生认购的基金本息。李先生反驳说:“买基金的钱大部分是父母、弟弟和女儿的。弟弟患有精神疾病,父母去世时留了40万元给我保管,要我照顾弟弟今后生活。他的工资、补助等也是我代收的。此外女儿工作多年的工资和她房子的租金也是交给我保管。我拿这些钱去买的基金。”那么,这笔基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审法院认为,该基金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基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双方平分基金本息,李先生给付杨女士56万余元。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期间,李先生提交了家庭成员对父母遗产处理的书面说明、女儿工资等收入交给他保管的情况说明、弟弟的残疾人证和街道出具的李先生以现金形式代收弟弟补助费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资料。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在二审期间又补充了相关材料,但不论是他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及金额、他从案外人处收取现金的说明及其他单方证明,都无法与李先生购买基金的这笔款项的全部来源建立直接的联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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