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选择三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做出调整。
11月14日国家外汇局发布消息称,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
按照征求意见稿,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始于2017年2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 号)中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
而按照征求意见稿,境外银行类投资者今后可以选择三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同时,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征求意见稿》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做出了四个规定:
一是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是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是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平仓和差额结算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
四是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通知同时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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