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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非法经营罪之区分

西部法制报 2019-11-26 01:58

韩显彤

案情

2018年3月3日,甲方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机械设备,用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某某路市政工程施工,由乙方操作机械进行施工。

2018年3月9日,沣西新城某某路市政工程项目正常施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为达到承揽该项目土方工程的目的,以威胁的方式,要求某某路现场施工机械全部停止,强迫乙公司退出该项目施工。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将一台装载机、一辆挖掘机、两辆货车停在施工现场,将现场施工车辆堵停,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直至2018年3月19日撤离,乙公司才继续施工。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26条第5项的规定,其二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为了实现其独揽工程的目的,强行挡停乙公司施工,明显就是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他人已经根据有效合同合法施工而其没有正当手续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私利,对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加以强行干扰、阻拦,情节严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常施工,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听说村上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后,经过共谋,以威胁手段强行挡停工地施工,目的就是迫使乙公司受到压力,迫不得已退出该项工程,以实现其独揽该项工程的目的,应属于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是,行为人通过一些非法经营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仅是阻挡了工程的进行,未达到扰乱整个市场秩序的程度,也未采用非法经营的方式,只是威胁、挡停,二人目的是让乙公司退出工程施工,并无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的犯罪构成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

最终,被告人孙某某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某某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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