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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沪共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22条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上海证券报 2020-07-03 12:16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7月3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举行新闻发布会,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主任、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马春雷介绍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有关情况。

据介绍,制定《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是两省一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合力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和改革举措。经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讨论、两省一市政府审议,《支持政策》已于7月1日联合印发。

《支持政策》围绕改革赋权、财政金融支持、用地保障、新基建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组织保障8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赋予一体化示范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和必要的管理权限。二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强化用地保障。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五是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六是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有序自由流动。七是进一步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八是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策落实。

其中提出,强调“政策从优”原则,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一体化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分享。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的具体授权,明确执委会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以及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

围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提出,明确两省一市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用于先行启动区的建设发展和相关运行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大对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支持力度,并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同时从金融创新和发展绿色金融两个方面,给予一体化示范区部分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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