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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债”终结政府贷款修路历史

农村大众报 2018-04-07 06:45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终结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12日联合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收费公路里程17.11万公里,其中政府还贷公路里程10.05万公里,后者建设累计投资额为38172.8亿元。在这3.8万亿元中,政府债务性资金投入为27205.1亿元,而银行贷款又在债务性资金中占据25580.1亿元,这意味着大约67%的政府投资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监督、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需要相应调整,改为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此外,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亮相,意味着未来政府新建收费公路将不能再靠银行贷款筹资。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可发行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等,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不包括由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的收费公路。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试行办法还提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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